3.5.3.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,应符合下列规定:1)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,不应小于9m^2。2)距着火罐1.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,上海氮气灭火,不应小于4.5m^2。3)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,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.5.4.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,应按罐区内至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,氮气灭火系统设计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1)储罐容积小于400m^3时,不应小于30,大于或等于400m^3,小于1000m^3不应小于45。大于或等于1000m^3,不应小于80。2)当罐区内只有一个储罐时,计算用水量可减半。
3.4.3储罐消防冷却用水量的确定按如下规定执行:1)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,距着火罐1.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均需冷却。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,氮气灭火装置,距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需冷却。在上述范围的储罐超过3个时,冷却水量仍按3个储罐用水量考虑。2)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,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。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(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)时,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。
水消防系统安全操作规程:其一条认真执行<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>。第二条应随时检查确认各仪表、水泵、管路、阀门等处于完好状态。第三条消防水池应保持规定的水量。第四条消防泵房的室内温度不低于4℃。第五条保持高压段水表指示压力不低于0.85mpa,低压段水表负压不准超过规定数值。3.一次灭火用水量计算规定:3.1.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,按现行国级标准<建筑设计防火规范>的有关规定执行。3.2.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,应根据其规模、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。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。3.2.1.炼油装置用水量计算:联合装置:大型联合布置的炼油加工装置消防用水量按300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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